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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单位:中国共产党网    发表时间:2009-01-19
 



  党的支部委员会是支部党员大会闭会后党支部的领导机关。党章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建立党的支部。建立党的支部应当经过县、团或相当于县、团的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支部大会闭会期间,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的名额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决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保卫委员等,党员不足七名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有党员直接选举产生书记一名,必要时可再选副书记一名。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每月至少开会一次。支部委员如有缺额,应当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及时补选。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它的审查和监督。支部委员会不能修改或推翻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为了便于支部党员大会对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支部委员会可以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但不能把它强加给支部党员大会,更不允许把支部委员会置于支部党员大会之上。支部委员会认为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定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时,可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就决定。支部委员会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党支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情况;总结党组织完成各项任务和自身建设的情况和经验教训;如果是改选支部前的报告工作,还应对下届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部委员会在报告后,应认真组织党员讨论、听取意见,如有批评意见或质疑,应当作出负责的说明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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