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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意见
 
发表单位:组织部    发表时间:2011-01-10
 



(雨干教发[2006]3号,2006726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鼓励和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学历(学位)行为,根据湘人发[2005]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应遵循学以致用、适应职业发展需要、不脱产学习的原则,并须经本单位党组织同意且签署意见后报组织部批准。

  二、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报考的学校应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招收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的具有招生资格的党校、行政学院。攻读本科学历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应具有本科学历(一般应有学士学位)且工龄在三年以上。

  三、严格执行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检查清理和规范管理干部学历学位的实施意见》(湘组「200333号)关于实行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备案登记和干部学历(学位)认证呈报制度的规定,及时办理备案、认证手续。

  四、学习费用个人自费,毕业后适当给予奖励。取得本科学历的奖励4000元,取得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奖励1万元。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要坚决杜绝既领奖金又报学费以及重复奖励的现象出现。

  五、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习,原则上每人只能享受一个学历(学位)层次的奖励。若获得两个不同层次奖励范围的学历(学位),可按所获得的高层次学历(学位)标准奖励。赴国(境)外攻读学历(学位)的不在本意见奖励范围之列。

  六、各级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短期班,是一种非学历(学位)的教育形式。对参加此类进修班或短期班的,只视为一项培训经历,不给予奖励。

  七、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凡获得过学费奖励的,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最低要在我区服务5年,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调离时应退还所获得的奖励。

  八、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入学前须经区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后由组织部进行认证,本人提出申请,持申请表、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备案登记表、认证呈报表、学费支出单据等材料在组织部办理奖励手续。在职学习期间调入我区的机关工作人员,按在我区工作的实际年限发放奖金。

  九、对在学历(学位)上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既领取奖金又报销学费以及重复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文件,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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