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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市雨花区委常委会任免干部票决办法
 
发表单位:组织部    发表时间:2010-11-02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中办发[2009]43)和有关规定,根据长发〔2010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共长沙市雨花区委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拟任免、提名的区管干部人选以及向市委呈报的干部人选的票决。

  第三条 常委会票决干部,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可以投票表决,也可以按电子表决器表决。票决会议由区委书记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会成员到会,方可进行票决。票决可以实行等额表决;根据需要,也可实行差额表决。常委会成员对票决对象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票决以获得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成员半数为通过。缺席的常委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政协主席等列席人员,可以参加审议讨论、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

  第四条 常委会票决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介绍人选情况。区委组织部将干部任免建议方案提交给常委会讨论审议。区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区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免人选、提名人选、推荐人选的产生过程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进行讨论审议。与会常委会成员及列席人员对干部任免方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对拟任免人选、提名人选、推荐人选的某些情况不清楚或不了解,提出询问或质疑时,由区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区委组织部负责人作出说明或解释。

  ()确定票决对象。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综合与会人员意见,确定票决对象,提出票决提议。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向区委报告,确定是否继续提交另一次常委会票决。

  ()确定监票人、计票人。票决时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常委会成员中提名,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区委组织部的工作人员中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进行票决。常委会成员对票决对象进行无记名票决。

  ()宣布票决结果。由监票人监票、计票人现场汇总得票情况,票决结果报告单由监票人、计票人分别签名后报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票决结果,根据票决情况形成常委会的统一决定或意见、建议。

  第五条 审议时,常委会成员及列席人员与拟任免人选、提名人选、推荐人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涉及常委会成员、列席人员本人的,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常委会成员参加票决。

  第六条 票决未获得通过的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常委会讨论并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七条 对未能参加票决的常委会成员,区委组织部应及时向其报告票决结果。

  第八条 常委会票决干部,应当通过书面或影音等方式进行全程记录。票决结果报告单由会议主持人签字,连同有关材料由区委办公室和区委组织部分别存档备查。

  第九条 常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准泄露提名、讨论、投票等情况。凡违反规定的,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区管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经常委会票决通过提名后,应按照《中共长沙市雨花区委全体会议对市管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票决办法》的规定提请区委全委会进行票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长沙市雨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长沙市雨花区委常委会干部任免票决制实施办法(试行)》(雨发〔200731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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