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中办发[2009]43号)和有关规定,根据长发〔2010〕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共长沙市雨花区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对下列职位(不含县级领导兼职)人选的票决:
(一)担任乡镇街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
(二)提拔担任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
(三)提拔担任区委常委兼任正职的区委工作部门常务副职的拟任人选;
(四)提拔担任区委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区政府特设机构和区属群团组织正科级单位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职位的干部任用,一般要经全委会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征求区委委员、候补委员的意见。
全委会票决干部,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可以投票表决,也可以按电子表决器表决;可以等额票决,也可以差额票决。
第四条 全委会的票决由区委书记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人选情况。公布区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名单,由区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区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差额票决的,可安排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到会作简短演讲或播放人选多媒体资料片等内容。
(二)进行讨论审议。与会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对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进行讨论审议。
(三)确定监票人、计票人。票决设监票人l名、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在不是票决对象的区委委员、候补委员中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组织部门的工作人员中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四)进行票决。全委会采取无记名方式对票决对象进行票决。
(五)宣布票决结果。
第五条 审议时,区委委员、候补委员是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区委委员参加票决。
第六条 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区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区委组织部负责人作出说明。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召开区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票决。暂缓票决的,应当在下一次全委会前,由区委常委会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票决。
第七条 票决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区委委员到会。区委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缺席的区委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候补委员参加审议,不参加表决。
第八条 票决时,以获得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区委委员半数为通过。
票决时未获得通过的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如果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全委会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九条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全委会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当场宣布票决结果。
第十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区委委员、候补委员的意见:
(一)根据区委常委会的意见,区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名理由等材料,以书面方式送达区委委员、候补委员。
(二)区委委员、候补委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区委组织部反馈。对提名人选,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的意见。不提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候补委员的征求意见表不设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栏目,只设反映情况栏目。
如遇特殊情况,区委委员、候补委员本人可以电话或口头方式反馈意见,区委组织部应当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该记录与书面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三)由区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情况向区委汇报。经征求意见,超过全体区委委员半数不同意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应当召开区委常委会复议,作出不予任用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
(四)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反映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有重大问题的,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召开区委常委会研究,作出是否任用、提名或者推荐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反映问题的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反馈。
第十一条 全委会票决干部,应当通过书面或影音等方式进行全程记录。
第十二条 全委会票决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区委委员票决的民主权利,体现委员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暗示委员同意或者不同意某个拟任人选、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准泄露提名、讨论、票决等情况。凡违反规定的,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长沙市雨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